18392961789 号码入网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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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号码 18392961789 为西安号码,运营商现有品牌套餐均可办理互转。
2、根据国家工信部实名制相关规定,办理号码需提供真实身份证实名登记。注:每个运营商每人证件名下国内号码最多可办理5张;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不能办理业务。
3、携带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店办理。部分号码可提供上门办理,需要上传您身份证照片,在线人像比对核实本人查看身份证原件。新入网用户实名制登记现场开通,部分号码需预约营业厅过户,具体以客服告知为准。
4、靓号预约后,客服会核实号码是否在库,确认号码信息,告知办理方式及时间和地点。在未实名登记前,切勿进行广告宣传。由于号码是特殊商品,一旦售出,完成实名登记后无法办理退换货,请谨慎购买。
关于客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客户在我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店等)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固定电话、家庭宽带入网、过户以及需要出示客户证件的有关业务时,客户应配合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进行查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号码及地址等。同时,为更好地提供服务,需要客户提供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查询和/或更正本人信息,或登录手机营业厅查询本人信息。如客户拒绝依法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我公司有权不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
为向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改善服务质量、推介个性化产品等,我公司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协议约定使用留存客户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非因下列事由,不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
1)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司法机关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需且适当; 5)为维护我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适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
合规使用手机卡告知书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已成为涉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通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三、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的,将涉嫌触犯上述第一点所列罪名。如果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被他人用于实施通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还将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助犯。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四、本告知书在您勾选后,视为已知晓告知书全部内容。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要求,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对本市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不向其提供通信服务。
二、个人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办理开户、过户等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适用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外国公民护照。 单位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办理开户、过户等手续时,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
三、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信息安全,请市民到正规的电信业务营销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源头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市民可登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站或拨打企业客服电话,查询相关电信业务营销渠道信息。
四、请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尽快到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营业网点办理信息补登记。
特此公告。
西安电信 客服电话:10000;西安移动 客服电话:10086;西安联通 客服电话:10010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3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
第十条 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他人代理电话入网手续、登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户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并采取便利措施,为本规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陕西移动黑卡治理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2013年9月1日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已全面实施,用户实名登记率逐步提高。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为落实专项行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话“黑卡”是指未进行实名登记并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动电话卡、无线上网卡和行业应用卡(以下简称移动电话卡)。
二、我司将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我司社会营销渠道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或者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2015年9月1日起,不再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三、除我司自有营业厅外,其他各类渠道不再为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件以外有效身份证件的用户办理电话卡入网手续。
四、我司在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卡入网手续时,将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于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将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得将用于行业应用的上网卡再次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我司将对已登记了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开展登记信息准确性验证回访,如存在信息虚假、缺失、不准、不全等情况的,请及时至我司自有营业厅补正信息。
六、请用户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购买或办理移动电话卡新入网,我司的线上与线下销售网点可参见我司网点公告。购买和办理新入网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配合我司和相应销售渠道做好移动电话卡实名登记工作;个人用户在我司及我司授权的网络销售渠道购买办理移动电话卡时请配合做好“双验证”,即:在预选卡号环节,上传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信息,联网比对验证后方可配送,配送时再次确认身份证件原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
七、我司将不为提供和使用虚假、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用户办理各类业务。个人用户购买办理移动电话卡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凡销售渠道及个人使用虚假、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移动电话卡的,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八、请用户妥善保护好已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不要随意丢弃。如有用户信息变更和业务终止,请及时至我司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谨防被不法分子拾取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2015年3月6日
预约号码
18392961789
服务费:500元 + 话费:130元
无消费 无协议 市区上门办理
送货上门,货到付款
到店自取
入网协议
甲方: (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6.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7.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营业厅公示。
8.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基础功能及权益包括139邮箱、中国移动云盘(以下简称“移动云盘”)、权益超市新星会员等多项免费服务,甲方也可视个人情况选择使用。移动云盘基础功能为入网默认开通,在征得甲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中国移动业务相关的电子协议、账单、业务受理单等会保存至甲方的移动云盘,请认真阅读移动云盘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相关协议供参考:
移动云盘用户协议:https://yun.139.com/doc/agreement.html
移动云盘隐私协议:https://yun.139.com/doc/policy.html
9.甲方使用流量超出其开通的套餐后,乙方根据甲方开通的资费套餐,按套餐配置的流量套外计费规则进行计费,如甲方开通的套餐未配置套外规则,将按流量标准资费计费规则作为甲方上网超套餐后的基础计费规则。
10.乙方将对甲方每月使用的流量(Volte流量、WLAN流量、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流量除外)进行封顶,当套外流量费用达600元时,将暂停上网功能,如需继续使用,请拨打10086主动申请,上网功能打开后,按照用户订购套餐套外单价进行收费。若办理日租卡资费,则使用国内流量到达200GB时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
11.甲方同时满足使用高清语音手机(VoLTE 手机)、打开手机上的高清语音开关、使用USIM 卡和开通4G 上网功能四个条件后,乙方将为甲方免费开启高清语音功能,该功能无月租费用,甲方通过该功能进行高清语音通话,计费标准与甲方选择使用的资费套餐标准一致,若甲方通过高清视频通话,按高清视频通话计费标准计收。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功能。通话双方均需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方可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
12.乙方根据甲方开通的资费套餐,向甲方免费提供“视频彩铃功能”或“彩铃包月产品”,两项业务为免费服务,两项业务长期有效,甲方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使用,或登录广西移动客户端或到沟通100营业厅取消该项业务。
13.甲方开通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直拨基础通信服务,服务不使用不收费,具体国家或地区资费可到中国移动门户网站http://www.10086.cn/roaming查询,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服务。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监护人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及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入网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认可,其使用服务密码、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6.根据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甲方需向乙方主动申请方可开通呼叫转移功能。如不开通,甲方无法使用乙方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与呼叫转移功能相关的业务。
7.甲方知悉并理解,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8.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甲方对此知悉并理解。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期账单欠费从下下个账期首日开始加收违约金。即X月的账单从“X +2”月的1日开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金额自“X +2”月的1日起计算。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自欠费停机之日起30日内,甲方仍未交清欠费,乙方实施预销号。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甲方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订立电信服务协议。甲方同一身份证件下的登记过的其他号码如有历史欠费和违约金未缴清,乙方有权通过甲方同一身份证件下的在用乙方号码的话费余额进行冲销,可冲销的欠费和违约金的账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5.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取消停机保号业务(另有约定除外),办理及取消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月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6.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7.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8.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10.甲方入网半年后,乙方视甲方的在网消费和交费情况核给话费信用额度,并每年视甲方的使用情况重新核给话费信用额度。如额度调高,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在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设置;如额度调低,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甲方理解并知悉,同时应告知第三方,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出现过户日前已发生但尚未结清费用的情况,该费用由第三人承担,乙方有权待出账后直接向第三人收取上述费用。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如存在销户前发生的、但销户时尚未能结算的国际漫游及其它可能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追索未交纳的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销户后甲方应主动解除该号码捆绑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如甲方未及时解除号码捆绑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广西区域内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如该号码账户不属于甲方,相关责任后果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充值卡交费部分,转移至甲方指定的广西移动手机号码账户。如号码退费存在包含但不限于恶意套现等,由甲方承担责任。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转借、转租或转售电话卡(电话号码);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6)甲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打扰的;
(7)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9.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停机,因甲方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乙方不能对该号码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的申请。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无权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期账单欠费从下下个账期首日开始加收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5.如甲方办理了携号转网携出业务,则同意自愿放弃该号码如下权益和服务:
(1)放弃该号码在中国移动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星级、网龄、积分、和信用分、全球通权益、139手机邮箱、家庭网、和教育、防扰乱电话功能、号码内未使用完剩余语音、流量、短信,赠送或兑换的未使用完的话费/电子券。
注:以上移动通信权益服务,在携号转网后将失效且无法恢复。
(2)移动云盘的携号转网规则参见移动云盘用户协议:https://yun.139.com/doc/agreement.html。该号码携出后无法享受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漫游服务和5G服务,接收银行、社交等第三方平台验证码短信,无网络情况下充值和自动充值服务。
(3)该号码携出后120天内将无法携回,再次携回时会视同普通新入网用户,按新入网规则办理。
(4)该号码携出后无法参与中国移动所有营销优惠活动。
六、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1)办理入网手续
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面部信息、住址信息】;
(2)业务受理、提供与计费
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
(3)优化网络服务质量
基于优化提升为甲方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的目的,乙方会收集使用甲方的【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4)提供客户服务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手机号码】,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5) 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6)个性化推荐商品和服务信息
甲方知悉并同意:为向甲方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甲方的多元化需求,乙方会结合依法收集的甲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算法模型预测甲方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甲方的偏好特征,向甲方推荐甲方可能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将会为甲方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甲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如甲方希望取消或退订上述个性化推荐功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10086热线、短信退订、门户网站、营业网点】
4.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对于乙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乙方将会要求其按照乙方的要求、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
7.乙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
(3)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乙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甲方所订购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等。乙方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4)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共享。
(5)甲方未交纳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或乙方的的合作伙伴通过电话、短信、信函、公告等方式追缴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证件信息、地址信息、联系方式等。乙方的合作伙伴,通过营业网点、微信公众号、自营APP、门户网站、招标采购网站等任一渠道进行公示。
8.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营业厅或指定的其他渠道(包括10086电话、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条件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复制、请求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获取个人信息副本、限制和拒绝乙方处理。
9.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打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3.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4.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6.甲方知悉并理解,如乙方接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乙方可按照通知要求暂时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3.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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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